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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《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<山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的通知

2023-01-11

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《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<山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的通知

各区(市)财政局,市直各部门、单位:

现将《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<山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鲁财综〔2022〕70号)转发给你们,并结合我市实际,提出以下意见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一、各区市,各部门、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,做好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,确保票据规范有效使用和信息安全。

二、严格执行“核旧领新”制度,用票单位再次申领财政电子票据前,应申报前次申领并已使用的财政电子票据,由财政部门进行审验核销。

三、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负责按照规定做好本单位电子票据的申领、使用、推送、存储和归档管理等工作,解释本单位电子票据填开内容。

附件: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(鲁财综〔2022〕70号).pdf

青岛市财政局
2023年1月1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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